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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AI公司创始人为何陷仲裁风波?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24-11-18 19: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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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财经》研究员 樊朔 编辑 | 郭丽琴   

投资协议纠纷属于国际仲裁中常见的争议类型。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国创投圈,以往只存在纸面上的争议解决条款,为何这次真正开始被启用?

最近一段时间,月之暗面创始人、CEO(首席执行官)杨植麟陷入了仲裁的舆论风波。

这一国际通用的争议解决方式,首次与中国AI圈的“明星”——Kimi母公司月之暗面关联在一起,且仲裁地选在中国香港,其背后含义和影响,随即引发广泛争论。

仲裁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常见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使用。

11月16日下午,在月之暗面主打产品Kimi Chat全面开放一周年的节点,杨植霖现身,对外发布了对标o1的全新kimi数学模型——k0-math。但他并未对仲裁风波有任何表态。

此前,据暗涌Waves报道,杨植麟和联合创始人兼 CTO (首席技术官)张宇韬被循环智能时期的投资人在中国香港提起仲裁,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也已递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报道称,本次仲裁申请的起因可能是由于杨植麟、张宇韬等人在未获得金沙江创投、万物资本、靖亚资本、华山资本和博裕资本等循环智能投资方的同意豁免书之前,便已经开始融资并成立了月之暗面。多个投资方未签署投资豁免书的原因,可能是对其在月之暗面所占的股比不满。

循环智能是杨植麟、张宇韬在成立月之暗面前创立的AI公司,成立于2016年,杨值麟与张宇韬均为联合创始人。杨植麟曾任循环智能的AI和产品负责人,张宇韬则担任CTO。

11月11日,月之暗面对外回应了其委托律所的意见。铭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David Morrison表示:“关注到相关仲裁事项。我们认为该事项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不具备事实基础,本所将依法提出抗辩。”

投资协议纠纷属于国际仲裁中常见的争议类型。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在中国的创投圈,以往只存在纸面上的争议解决条款,为何这次真正开始被起用?

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人认为,以往投资机构与连续创业者的争议一般会内部协商解决,申请仲裁的情况非常罕见。

另一位投资人则评论说,这次仲裁事件给人的感受是,行业处于下行期,投资机构与创业者的很多决策都已经‘不顾脸面’,一些“被默认”的行规越来越不重要。

我们试图联系上月之暗面团队,以及发起仲裁的几家投资机构,但截至发稿前,均未获回复。

不再“君子”的投资方和创业者

在中国的创投圈,以往只存在纸面上的争议解决条款,为何这次真正开始被起用?

天使投资人、资深人工智能专家郭涛分析,投资方提起仲裁的原因可能涉及多方面。一方面,杨植麟和张宇韬未获循环智能部分投资方同意豁免书的情况下,就创立月之暗面,可能违反潜在约定,损害了投资方利益,可能涉及股权、知识产权和竞业禁止等潜在问题。

另一方面,月之暗面成立后估值迅速攀升,而循环智能的估值增长相对缓慢,这引发了一些未参与月之暗面投资的老股东不满。他们后悔当初没有抓住投资机会,对循环智能在月之暗面中所占股比等情况也产生了质疑,从而导致了此次仲裁的提起。

天眼查信息显示,从2018年到2021年,循环智能连续完成了多轮融资,包括天使轮融资、数千万人民币的Pre-A轮融资、数千万人民币的A轮融资、1200万美元的A+轮融资及3800万美元的战略融资。华山资本、金沙江创投、靖亚资本、真格基金、红杉中国、博裕资本和万物资本等多个投资方均为循环智能的股东。

相比之下,月之暗面成立虽晚,但在创立之初便跻身明星大模型公司的行列,成为中国 “AI新六小龙”,并获得资本青睐。天眼查信息显示, 2023年6月月之暗面获得近20亿元人民币的天使轮融资,投资机构包括真格基金和红杉中国;2023年7月获美团龙珠、蓝驰创投等资方投资的A轮融资,交易金额未披露;2024年2月获超10亿美元的A+轮融资,投资方包括红杉中国、小红书、阿里巴巴等。待到2024年8月的B轮融资超3亿美元时,月之暗面的估值已达33亿美元。

据前述报道,杨植麟、张宇韬等人在未获得多家循环智能投资方的同意豁免书之前,便已经开始进行融资并成立了月之暗面。多个投资方未签署投资豁免书的原因可能是对其在月之暗面所占的股比不满。在国内的几家底座大模型公司中,“月之暗面的估值上升是旋风式的,最陡峭”,这难免“给循环智能时代估值缓慢爬坡的老投资人带来巨大冲击”。

那么,同意豁免书在连续创业者创办不同的公司的过程中意味着什么?

一位不愿具名的前VC(风险投资)从业者告诉我们,创业是极容易失败的,但为了防控风险,一些中国本土基金逐渐在投资合同中加入了一些类似于“同意豁免书”的保护条款,比如创始人一次创业不成功后,若再次创业成立新公司,如何处理老股东。在国际投融资中,这类条款并不常见,是在人民币基金兴起后才出现在很多协议的制式模板里。

这位前VC从业者提醒,创业者和投资方一般会把这类条款本身视作为一个基于互信的君子协定,存于纸面,但不实际启动执行。但近年来,这类的限制条款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多。例如,有些条款会要求创业者的前一家公司失败后,确定投资方在后面创业的公司中的股比。

这位前VC从业者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限制性条款还涉及执行细节的问题,其中涉及三个价格:

第一是“成本价”,例如老公司曾拿过几轮融资,每轮融资都有对应的估值,因此老投资方投进老公司里的钱叫作“成本价”。

第二是最后一轮估值的价格,例如投资方在第一轮中投了500万美金,在最后一轮融资中,该投资机构投资的占比是10%,该公司最后一轮的价格是是2亿美元,相应的这10%的股比价值2000万美元。

第三是加权平均成本,投资方随着每一次融资都有对应的估值,每个投资者都会选择是否参加多轮融资以及投多少钱,所以每一个投资方在同一个项目的加权平均成本是不同的。

因此,老投资方和创办了新公司的创始人可能会在价格上产生很多分歧。而循环智能的老投资方与杨植麟和张宇韬的矛盾可能也来源于此。

“实际上,从更宏观的维度上看,随着市场下行,行业的很多决策都已经‘不顾脸面’。一些‘默认’的行规、默契越来越不重要。”该人士表示。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投资人也认同上述说法。他表示,投资机构与连续创业者的争议一般会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仲裁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

对于老投资方和新投资方在这件事上的复杂立场,上述人士描述说,有些投资了循环智能的投资方没有投资月之暗面,因此认为,如果没有取得前投资方的同意豁免书,连续创业者就创办新公司,出于风险防控考虑,理论上不会有人给新公司投资。但是因为当时在“大模型投资热潮”的整体氛围下,以及确实看好月之暗面的驱动下,新投资方还是可能会打款,同时约定一些“事后处理”的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披露仲裁进展是否需要担责?

根据媒体报道,相关电子仲裁申请书已递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最新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的流程包括仲裁通知、指定三位仲裁员、提交答辩书、开庭、裁决等。

有接近月之暗面的知情人士向媒体表示,仲裁申请方已违背保密义务。原因在于仲裁双方有保密义务,仲裁申请方泄露给媒体,违反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循环智能的投资方是否可能违反了保密义务?

一位国际仲裁机构的中国区负责人表示,仲裁保密义务在仲裁地法律、仲裁规则以及合同中均可能规定。理论上,仲裁当事人可以要求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失,但实务中,由于举证困难、损失难以量化等原因,当事人可能并不会选择追究违反保密义务一方的责任。

在他看来,“由于本案交易多个当事人与中国有密切关联,因此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并不奇怪”。但在现实中,交易双方出于公平的考虑,也可能选择在第三国进行仲裁。根据敦玛丽皇后大学和White & Case进行的国际仲裁调查,中国香港是全球排名第三的最优先选择的仲裁地,英国伦敦和新加坡并列第一。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则表示,根据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还不能确定循环智能的投资方是否违背了保密义务。王正志在多家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

据王正志介绍,仲裁的保密性要求,主要来源于仲裁地所在国家或地区仲裁法对仲裁保密性的规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对仲裁保密性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若订立了保密条款的,仲裁协议也可成为保密义务的来源。

王正志表示,在中国,仲裁保密性的内涵主要体现为仲裁的不公开审理以及针对仲裁“内容”的不公开,如仲裁中产生的文件、展示的证据、仲裁裁决等信息的不公开。

在他看来,实际的问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主流仲裁机构虽然规定了保密条款,但均未规定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在没有明文规定罚则的情况下,难以对当事人擅自披露仲裁文件形成有效制约。但如果擅自披露可能构成泄露他人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对仲裁约定了保密条款,则受到损害一方可以依据协议追究对方的责任。

王正志还表示,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等考虑,仲裁的保密性也存在例外,比如,上市公司的披露义务即是典型例外之一。“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负有持续、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的义务,违反应当承担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法律责任。”王正志说。

目前,仍处于融资阶段的月之暗面,其陷入的仲裁案前景仍有不确定性。

“有的案子会和解,但有的案子会打到底。”前述国际仲裁机构中国区负责人介绍。

【作者:樊朔】 (编辑:贾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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